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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CCC认证办理 欢迎来电垂询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CCC认证办理 欢迎来电垂询

    更新时间:2026-08-28   浏览数:177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认证服务
    发货地址:上海市奉贤区  
    产品数量:9999.00个
    价格:面议
    在线留言
    八、音视频设备类(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响设备)(共16种)
    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音频功率放大器、调谐器、各种广播波段的收音机、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光盘磁带等载体形式)、及以上设备的组合,为音视频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电视接收机、监视器(不包括汽车用电视接收机)、黑白电视接收机及其他单色的电视接收机、显象(示)管、录像机、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电子琴、天线放大器、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设备与部件
    九、信息技术设备(共12种)
    微型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多用途打印复印机、扫描仪、计算机内置电源及电源适配器充电器、电脑游戏机、学习机、复印机、服务器、金融及贸易结算电子设备
    十、照明设备(共2种)(不包括电压低于36V的照明设备)灯具、 镇流器
    十一、电信终端设备(共9种)
    调制解调器、传真机、固定电话终端(普通电话机、主叫号码显示电话机、卡式管理电话机、录音电话机、投币电话机、智能卡式电话机、IC卡公用电话机、免提电话机、数字电话机、电话机附加装置)、无绳电话终端(模拟无绳电话机、数字无绳电话机)、集团电话(集团电话、电话会议总机)、移动用户终端(模拟移动电话机、GSM数字蜂窝移动台(手持机和其它终端设备)、CDMA数字蜂窝移动台(手持机和其它终端设备))、ISDN终端(网络终端设备(NT1、NT1+)、终端适配器(卡)TA)、数据终端(存储转发传真/语音卡、POS终端、接口转换器、网络集线器、其它数据终端)、多媒体终端(可视电话、会议电视终端、信息点播终端、其它多媒体终端)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CCC认证办理
    第五十三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
    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第五十六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结论或者出具的结论严重失实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对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撤销相应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对其*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
    (一)超出*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测、检查活动的;
    cqc图标
    cqc图标
    (二)转让*认证业务的;
    (三)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
    (四)停业整顿期满后,经检查仍不符合整改要求的。
    第五十八条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两局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12月3日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2]
    检查要求编辑
    CCC工厂检查基本要求
    第一条工厂是保证获证产品符合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第一责任者。
    第二条工厂应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生产与经认证机构确认合格的样品一致的认证产品。
    第三条工厂应及时了解认证机构在网上公开文件中的信息及要求。
    第四条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至少包括以下文件化的程序或规定,内容应与工厂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控制相适应:
    (一)认证标志的保管使用控制程序;
    (二)产品变更控制程序;
    (三)文件和数据控制程序;
    (四)质量记录控制程序;
    (五)供货商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程序;
    (六)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程序;
    (七)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定期确认检验程序;
    (八)生产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九)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
    (十)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十一)内部质量审核程序;
    (十二)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和相互关系;
    此外,还应有必要的工艺作业指导书、检验标准、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工厂应保存至少包括以下的质量记录,以证实工厂确实进行了全部的生产检查和生产试验,质量记录应真实、有效:
    (一)对供货商进行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记录;
    (二)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进货检验/验证记录及供货商提供的合格证明;
    (三)产品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记录;
    (四)检验和试验设备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的记录;
    (五)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设备运行检查的记录;
    (六)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七)内部审核的记录;
    (八)顾客投诉及采取纠正措施的记录;
    (九)零部件定期确认检验记录;
    (十)标志使用执行情况记录;
    (十一)运行检验的不合格纠正记录;
    记录的保存期限应不小于两次检查之间的时间间隔,即至少24个月,以确保本次检查完之后产生的所有记录,在下次检查时都能查到。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CCC认证办理
    第四十三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不得从事*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
    (一)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二)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的;
    (三)未对认证、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情节严重的;
    (四)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情节严重的;
    (五)未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有效审查的;
    (六)阻挠、干扰监管部门认证执法检查的;
    (七)对不属于目录内产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决定的;
    (二)追赶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资格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准予*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或者实验室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的,由国家认监委撤销*,并予以公布。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或者实验室自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十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结论,编造虚假或者不实文件、记录的,予以撤销执业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认证人员注册机构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四十七条 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举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产品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其改正,撤销《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并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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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同类产品再次申请时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1.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书;
    2.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
    3.申请认证产品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一式两份);
    4.申请认证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5.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6.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外观照片(一式两份);
    7.需要时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如有CB测试报告请提供)。
    3C强制认证产品检测提供文件清单
    产品检测送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送样登记表;
    CCC申请详细资料;
    产品说明书;
    产品规格书;
    产品维修手册;
    产品电路图(包括原理图和印制刷线路版图);
    同一申请单元中主送型号产品与覆盖型号产品的差异说明;
    产品与安全有关的关键元部件明细表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零部件明细表;
    产品关键安全元件认证证书复印件;
    产品的CB测试证书和报告(如有);
    产品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如有);
    为什么要进行3C认证
    为履行中国入世加入WTO的承诺,适应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技术评价机制,中国根据四个统一的原则建立了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简称CCC)。
    CCC是对原有进出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CCIB)、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制度(长城),入网许可
    证制度、销售许可制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全部或部分取代。
    国家认监委根据**赋予的工作职责,于2001年12月3日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开始受理第一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19大类132种产品的认证申请。
    2002年5月1日,将对这些产品的认证开始实施执法监督(现推迟至8月1日)。
    免办CCC说明:
    但针对生产、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特殊情况,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又发布2002年第8号公告,规定部分产品可申请免办3C认证。
    这部分产品范围包括:
    1.为科研、测试需要进口和生产的产品;
    2.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3.根据外贸合同,专供出口的产品(不包括该产品有部分返销国内或内销的);
    4.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需要进口的零部件;
    5.直接为较终用户维修目的而进口和生产的产品;为已停止生产的产品提供的维修零部件;
    6.其它特殊情况的产品。
    对可免于办理3C认证的产品,生产厂商或代理人应向中国国家认证可监督管理**提出申请,并
    提交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形式试验报告)等,经批准获得《免
    办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自2003年5月1日起开始办理并生效。另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还规定
    ,对上述免办3C认证的产品范围是第2条、第3条的产品,国内组装厂或国内生产厂可依据自身方便向所在
    地国家直属的检验检疫局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申请办理免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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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现场检测工作程序
    7.1 型式试验
    7.1.1认证委托人应在认证申请书备注栏目中注明申请进行现场检测及工厂实验室名称。
    7.1.2产品认证工程师根据相关规定和提交的资料,对申请产品是否属于现场检测适用范围做出判断,并对工厂实验室的检测授权情况进行确认。
    7.1.3产品认证工程师将任务下达给*实验室,并在任务中注明“现场执行TMP/WMT任务”。
    7.1.4对于已批准进行现场检测的,产品认证工程师应给认证委托人发出现场检测项目清单,并通知认证委托人准备现场检测所需样品。
    7.1.5*实验室派出现场检测组在规定期限内赴工厂实验室执行TMP/WMT任务。
    7.1.6检测报告应注明利用工厂实验室资源的情况(注明利用工厂实验室名称、地址、方式、项目等信息)。
    7.2 抽样检测
    7.2.1 CQC工厂检查部、分中心根据工厂实验室的授权情况,对于有工厂实验室资质的企业,在监督检查前与企业确认是否在工厂实验室进行监督抽样检测。
    7.2.2 对于企业要求在工厂实验室进行抽样检测的,工厂检查部、分中心将现场检测任务下达*实验室,并在任务中注明“现场执行TMP/WMT任务”。
    7.2.3*实验室派出现场检测组在规定期限内赴工厂实验室执行TMP/WMT任务,适用时,可考虑和监督检查同时进行。
    7.2.4检测报告应注明利用工厂实验室资源的情况(注明利用工厂实验室名称、地址、方式、项目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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