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门搜索:
电线电缆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
低压电器
小功率电动机
电动工具
电焊机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音视频设备类
信息技术设备
照明设备
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
机动车辆轮胎
安全玻璃
电信终端设备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装饰装修产品
玩具
电线
电缆
电路开关
开关
保护电器
保护装置
连接电器
连接装置
低压电器
电器
家用电器
电动机
电动工具
工具
电焊机
家用设备
音频设备
电器设备
电子设备
视频设备
设备
信息设备
照明设备
灯具
灯
机动车安全附件
机动车轮胎
机动车附件
汽车轮胎
轮胎
配件
汽车
汽车配件
玻璃
安全玻璃
电信设备
终端设备
安全防范产品
安全产品
防范产品
建材
装饰产品
装修产品
儿童玩具
电线组件
车辆用电缆
车辆电缆
橡皮电缆
绝缘电缆
软电缆
软线
电缆产品
电线产品
家电
插头
插座
强制性产品
强制产品
强制
产品
耦合器
热熔断体
电器外壳
小型熔断器
开关设备
低压开关
隔离器
隔离开关
熔断器开关
组合开关
继电器
接触器
电动机起动器
信号灯
辅助触头组件
主令控制器
电动机控制器
起动器
电器开关
真空开关
压力开关
接近开关
脚踏开关
热敏开关
液位开关
按钮开关
限位开关
微动开关
倒顺开关
温度开关
行程开关
转换开关
自动转换开关
刀开关
漏电保护器
设备断路器
低压断路器
断路器
熔断器
保护器
限流器
电路保护装置
过流保护器
热保护器
过载继电器
低压机电式接触器
电动机起动器
电动机
小功率电动机
3C
ccc
电钻
冲击电钻
电动螺丝刀
冲击扳手
电动砂轮机
圆锯
电锤
电镐
往复锯
曲线锯
刀锯
振动器
混凝土振动器
电木铣
修边机
电动石材切割机
大理石切割机
切割机
电动切割机
石材切割机
弧焊机
交流弧焊机
直流弧焊机
TIG弧焊机
MAG弧焊机
MIG弧焊机
埋弧焊机
等离子弧切割机
等离子弧焊机
弧焊变压器
防触电装置
焊接装置
电缆装置
耦合装置
焊接电缆耦合装置
电阻焊机
焊机送丝装置
TIG焊焊炬
MIG/MAG焊焊枪
电焊钳
家用电冰箱
食品冷冻箱
家用冰箱
冷冻箱
家用冰箱
冻箱
电风扇
空调器
电动机
压缩机
家用电动洗衣机
家用洗衣机
洗衣机
电热水器
热水器
快热式热水器
室内加热器
吸尘器
真空吸尘器
皮肤护理器具
毛发护理器具
护理器具
护理器
电熨斗
电磁灶
电烤箱
微波炉
厨房机械
电灶
灶台
烤炉
液体加热器
吸油烟机
冷热饮水机
电热毯
电热垫
电饭锅
扬声器
多扬声器
有源音箱
音箱
音频功率放大器
音频放大器
广播机
收音机
音视频设备
电源适配器
适配器
电视接收机
监视器
录像机
电子琴
计算机
投影仪
绘图仪
打印复印机
打印机
复印机
扫描仪
电源适配器充电器
电源适配器
充电器
服务器
收款机
放电灯
镇流器
LED模块
汽车产品
车辆
摩托车产品
摩托车配件
摩托车附件
摩托车
汽车
汽车安全带
头盔
前照灯
前雾灯
后雾灯
前位灯
后位灯
示廓灯
制动灯
汽车灯
倒车灯
驻车灯
侧标志灯
照明装置
昼间行驶灯
汽车后视镜
汽车内饰件
汽车座椅
头枕
摩托车后视镜
电动自行车
汽车门锁
车门保持件
后视镜
车灯
座椅
汽车内饰
雾灯
汽车玻璃
汽车安全玻璃
汽车风窗
风窗
外夹层玻璃
钢化玻璃、
汽车配件
汽车材料
钢化玻璃
中空安全玻璃
安全玻璃
玻璃
建筑安全玻璃
建筑玻璃
中空玻璃
数据终端
移动用户终端
移动终端
多媒体终端
可视电话
会议电视终端
信息点播终端
多媒体终端
集团电话
电话会议总机
无绳电话终端
固定电话终端
电话终端
传真机
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
微波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瓷质砖
溶剂型木器涂料
瓷砖
木器涂料
涂料
儿童自行车
儿童三轮车
儿童推车
婴儿学步车
童车
玩具自行车
电动童车
玩具车辆
电玩具
塑胶玩具
塑胶玩具产品
玩具产品
金属玩具
弹射玩具
娃娃玩具
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
安全带
机动车儿童约束系统
照明设备
7 现场检测工作程序
7.1 型式试验
7.1.1认证委托人应在认证申请书备注栏目中注明申请进行现场检测及工厂实验室名称。
7.1.2产品认证工程师根据相关规定和提交的资料,对申请产品是否属于现场检测适用范围做出判断,并对工厂实验室的检测授权情况进行确认。
7.1.3产品认证工程师将任务下达给*实验室,并在任务中注明“现场执行TMP/WMT任务”。
7.1.4对于已批准进行现场检测的,产品认证工程师应给认证委托人发出现场检测项目清单,并通知认证委托人准备现场检测所需样品。
7.1.5*实验室派出现场检测组在规定期限内赴工厂实验室执行TMP/WMT任务。
7.1.6检测报告应注明利用工厂实验室资源的情况(注明利用工厂实验室名称、地址、方式、项目等信息)。
7.2 抽样检测
7.2.1 CQC工厂检查部、分中心根据工厂实验室的授权情况,对于有工厂实验室资质的企业,在监督检查前与企业确认是否在工厂实验室进行监督抽样检测。
7.2.2 对于企业要求在工厂实验室进行抽样检测的,工厂检查部、分中心将现场检测任务下达*实验室,并在任务中注明“现场执行TMP/WMT任务”。
7.2.3*实验室派出现场检测组在规定期限内赴工厂实验室执行TMP/WMT任务,适用时,可考虑和监督检查同时进行。
7.2.4检测报告应注明利用工厂实验室资源的情况(注明利用工厂实验室名称、地址、方式、项目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获证产品存在缺陷,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跟踪检查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三)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认证委托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证书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
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十条 认证标志的式样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基本图案如下图:
基本图案中“CCC”为“中国强制性认证”的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
第三十一条 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侧标注认证种类,由代表该产品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
国家认监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需要,制定有关认证种类标注的具体要求。
第三十二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认证、检查和检测活动实施年度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将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以及认证证书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的信息向国家认监委和省级地方质检两局进行通报。
第三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计划,国家认监委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对获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获证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和经营活动使用者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国家认监委建立获证产品及其生产者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七条 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但尚未出厂、销售的,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告诫其产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二十二条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其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的情况,在认证证书上注明年度检查有效状态的查询网址和电话。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
第二十三条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获证产品命名方式改变导致产品名称、型号变化或者获证产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核实后,变更认证证书;
(二)获证产品型号变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内部结构变化;或者获证产品减少同种产品型号的,经认证机构确认后,变更认证证书;
(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四)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地点或者其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工厂检查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可以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针对差异性补充进行产品型式试验或者工厂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型号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四)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规定的期限暂停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产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规则发生变更,规定期限内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的;
(二)跟踪检查中发现认证委托人违反认证规则等规定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跟踪检查或者跟踪检查发现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
(四)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暂停的情形。-/gjdbi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