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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环认证检测是一家国内资深认证检测公司,自成立以来,质环凭借自身扎实的专业知识,快捷细致的服务理念,得到了国内广大企业的一致**。作为一家具备国际项目策划以及运作实力的国际化认证咨询与检测服务公司,时刻关注全球认证咨询、培训、检测技术较新动向。为国内企业及时提供准确的认证检测服务,为广大企业量身定制符合他们需求的认证方案。
第四十三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不得从事*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
(一)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二)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的;
(三)未对认证、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情节严重的;
(四)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情节严重的;
(五)未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有效审查的;
(六)阻挠、干扰监管部门认证执法检查的;
(七)对不属于目录内产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决定的;
(二)追赶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资格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准予*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或者实验室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的,由国家认监委撤销*,并予以公布。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或者实验室自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十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结论,编造虚假或者不实文件、记录的,予以撤销执业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认证人员注册机构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四十七条 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举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产品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其改正,撤销《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并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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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职责
申请工厂应确保工厂实验室符合GB/T 27025(ISO/IEC 17025)相关要求,*适当人员负责工厂实验室管理并支持现场检测的运作,确保工厂实验室人员遵从CQC、*实验室的检测安排,确保测试过程符合要求,保持相应认可能力范围的更新及有效。
6 工厂实验室能力评审工作程序
6.1工厂实验室应向质量技术部提出能力评审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可由产品认证受理部门转交质量技术部)。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工厂实验室能力评审申请书》。
ILAC协议互认的认可机构对该工厂实验室的有效认可证书及含相关标准页的复印件。
工厂实验室、工厂或制造商法人证书及法人授权书。
6.2质量技术部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核。如确属必须进行现场检测工作的实验室,且审核合格,则经批准后,质量技术部通知申请工厂实验室准备接受现场评审。
6.3受理申请后,质量技术部组织(*实验室参与)评审组对申请工厂的现场进行质量体系运行、检测场地、设备能力及施检人员能力的评审。
6.4现场评审结果合格后,经批准,质量技术部对授权的工厂实验室建立档案,签署三方协议书,并将评审结果通知产品认证受理部门和申请工厂。如评审结果为不合格,则应通知产品认证受理部门和申请工厂。
6.5原则上,利用工厂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测应在评定合格并签署三方协议书后进行。特殊情况下经CQC审批通过后,工厂实验室评审与现场检测可合并进行;评审组先进行工厂实验室能力审核,合格后进行现场检测。
7 现场检测工作程序
7.1 型式试验
7.1.1认证委托人应在认证申请书备注栏目中注明申请进行现场检测及工厂实验室名称。
7.1.2产品认证工程师根据相关规定和提交的资料,对申请产品是否属于现场检测适用范围做出判断,并对工厂实验室的检测授权情况进行确认。
7.1.3产品认证工程师将任务下达给*实验室,并在任务中注明“现场执行TMP/WMT任务”。
7.1.4对于已批准进行现场检测的,产品认证工程师应给认证委托人发出现场检测项目清单,并通知认证委托人准备现场检测所需样品。
7.1.5*实验室派出现场检测组在规定期限内赴工厂实验室执行TMP/WMT任务。
7.1.6检测报告应注明利用工厂实验室资源的情况(注明利用工厂实验室名称、地址、方式、项目等信息)。
7.2 抽样检测
7.2.1 CQC工厂检查部、分中心根据工厂实验室的授权情况,对于有工厂实验室资质的企业,在监督检查前与企业确认是否在工厂实验室进行监督抽样检测。
7.2.2 对于企业要求在工厂实验室进行抽样检测的,工厂检查部、分中心将现场检测任务下达*实验室,并在任务中注明“现场执行TMP/WMT任务”。
7.2.3*实验室派出现场检测组在规定期限内赴工厂实验室执行TMP/WMT任务,适用时,可考虑和监督检查同时进行。
7.2.4检测报告应注明利用工厂实验室资源的情况(注明利用工厂实验室名称、地址、方式、项目等信息)。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7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王 勇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保护、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gjdbi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