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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版标准更加强调了顾客满意及监视和测量的重要性,促进了质量管理原则在各类组织中的应用,满足了使用者对标准应更通俗易懂的要求,加强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和指南标准的一致性。2000版标准反映了当今世界科技和经济贸易的发展状况,以及“变革”和“创新”这一21世纪企业经营的主题。
ISO9001:2008-2008版ISO9000
第32届ISO/TC176/SC2全会于2007年6月11日至15日在芬兰赫尔辛基会展中心举行,40多个国家和组织的120余名代表出席了会议。在会议开幕会上,SC2主席John Davies博士正式宣布我国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质量所田武为SC2联合秘书,并将在主席的指导下,与SC2秘书(来自BSI的Charles Corrie先生)密切合作,共同工作。
本次会议决定,自2007年6月第32届SC2会议后,新版ISO9001标准将进入DIS阶段。2008年5月进入FDIS 阶段,计划2008年10月正式发布ISO9001:2008标准。
2008版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国际标准已于2008年11月15日正式发布,中国国家标准GB/T 19001-2008已经发布并于2009年3月1日实施。修订后的国家标准不仅对原文变化部分做出了修改,同时结合我国采用GB/T 19000族标准的实践,对很多地方做了修正,更清晰、明确地表达标准的要求。
ISO9000在中国的发展:
质量认证之所以在世界范围内发展如此之快,其内因是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作用,外因则是全球商战质量竞争的加剧,以及世界经济格局中区域性竞争的激化。认证本身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也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构成要素之一。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质量认证制度不可能得到实行。这是由于:
其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在企业之间必然产生信任与否的问题,如何取得买方的信任?早期的办法是第二方进行审核。西方国家的大采购商要想发出订单,先要派出质量保证人员评价卖方的质量体系。这种出之于第二方审核的需要,促进了第三方认证的产生与发展。
其二,政府出于宏观调控的需要,必然要对市场行为加以干预,要强调对某种市场秩序加以规范。计划经济调控的是企业,直接干预企业就可达到目的;而市场调控的是市场行为,生产与否是企业自己的事。但是其产品有没有标志或能否在市场上流通,必须要经受市场的考验。这就要求有一个独立于买卖双方的第三方权威机构作出公正的评价,即市场的运作需要规范化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评估方式。随着市场经济走向成熟化、规范化,质量认证应需而生,并成为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三,质量认证使企业管理行为由“人治”实现了向“法治”的转变。因为按照ISO9001要求,对产品质量的产生、形成和实现的全过程所涉及到的各个部门,以及所有负有质量责任的员工,都有严格的程序文件来规范其在各项质量活动中的行为,从而达到有效管理的目的,实现从厂长(经理)直至每个员工行为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ISO9000认证申请条件
开展质量认证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提高产品信誉,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国际贸易和发展经贸合作。这个认证目的非常清楚地说明,企业要开展认证必须具备条件才能申请认证。
《*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第三章专门讲了条件和程序,归纳起来,企业申请产品质量认证必须具备四个基本条件:
1.中国企业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国企业持有有关部门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2.产品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质量稳定指的是产品在一年以上连续抽查合格。小批量生产的产品,不能代表产品质量的稳定情况,必须正式成批生产产品的企业,才能有资格申请认证。
3.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补充技术要求,或符合**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标准。这里所说的标准是指具有国际水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产品是否符合标准需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和批准的检验机构进行抽样予以证明。
4.生产企业建立的质量体系符合GB/T19001-ISO9001中质量保证标准的要求。建立适用的质量标准体系(一般选定ISO9001来建立质量体系),并使其有效运行。
具备以上四个条件,企业即可向国家认证机构申请认证。一般说,已批量生产的企业多基本具备了前三个条件,后一个条件是要努力创造。目前应该积极开展宣传贯彻GB/T19001-ISO9001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建立质量体系认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中国企业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国企业持有有关部门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2).企业已按GB/T19001-ISO9001中的质量保证标准建立和实施可文件化的质量体系。
CE认证程序
确认出口国家
若出口至欧洲经济区EEA包括欧盟EU及欧洲自由贸易协议EFTA的30个成员国中的任何一国,则可能需要CE认证。
确认产品类别及欧盟相关产品指令
若一个产品同时属于一个以上的类别,则必须满足所有类别相对应的产品指令中所列出的要求。注: 某些产品指令中有时会列出一些排除在指令外的产品。
欧盟授权代理
为了能确保前述CE标志 (CE Marking ) 认证实施过程中的4项要求得以满足,欧盟法律要求位于30个EEA 盟国境外的制造商必须在欧盟境内*一家欧盟授权代表(欧盟授权代理),以确保产品投放到欧洲市场后,在流通过程及使用期间产品“安全”的一贯性;技术文件必须存放于欧盟境内供监督机构随时检查;对被市场监督机构发现的不合CE要求的产品、或者使用过程中出现事故但是已加贴CE标签的产品,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比如从货架上暂时拿掉,或从市场中永久地撤除);已加贴CE标签之产品型号在投放到欧洲市场后,若遇到欧盟有关的法律更改或变化,其后续生产的同型号产品也必须相应地加以更改或修正,以便符合欧盟新的法律要求。
认证所需的模式
对于几乎所有的欧盟产品指令来说,指令通常会给制造商提供出几种CE认证(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的模式(Module),制造商可根据本身的情况量体裁衣,选择较适合自已的模式。一般地说, CE认证模式可分为以下9种基本模式:Module A: internal production control
模式 A: 内部生产控制 (自我声明)
Module Aa: intervention of a Notified Body模式 Aa: 内部生产控制,加第3方检测
Module B: EC type-examination模式 B: EC 型式试验
通讯产品CE认证Module C: conformity to type
模式 C: 符合型式Module D: production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D: 生产质量保证
Module E: product quality assurance模式 E: 产品质量保证
Module F: product verification模式 F:产品验证
Module G: unit verification
模式 G: 单元验证
Module H: full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H: 全面质量保证
基于以上几种基本模式的不同组合,又可能衍生出其它若干种不同的模式。一般地说,并非任何一种模式均可适用于所有的产品。换言之,也并非制造商可以随意选取以上任何一种模式来对其产品进行CE认证。
自我声明模式或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
风险水平(Risk Level) 较低(Minimal Risk)欧盟的产品指令允许某些类别中风险水平 (Risk Level) 较低(Minimal Risk)的产品之制造商选择以模式 A: “内部
生产控制 (自我声明)”的方式进行CE认证。风险水平较高的产品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介入。对于风险水平较高的产品,其制造商必须选择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或者模式A外加其它模式来达到CE认证。也就是说,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介入。
ISO9001标准不仅在全部发达国家推行,发展中国家也正在逐步加入到此行列中来,ISO已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技术上的世界联盟,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除上述它能给企业带来的巨大的实际利益之外,更为深刻的原因在于ISO9001标准是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之物。-/gjdbi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