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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质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 ISO9001:2015标准相关
第32届ISO/TC176/SC2全会于2007年6月11日至15日在芬兰赫尔辛基会展中心举行,40多个国家和组织的120余名代表出席了会议。在会议开幕会上,SC2主席John Davies博士正式宣布我国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质量所田武为SC2联合秘书,并将在主席的指导下,与SC2秘书(来自BSI的Charles Corrie先生)密切合作,共同工作。
本次会议决定,自2007年6月第32届SC2会议后,新版ISO9001标准将进入DIS阶段。2008年5月进入FDIS 阶段,计划2015年10月正式发布ISO9001:2015标准。
ISO9001:2015标准信息:
ISO9001:2015标准改版后的结构、术语以及定义都不会产生变化,仍然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组织背景、领导、规划、技术支持、操作、绩效评价及改进等十部份内容。
新版ISO9001:2015标准除了一些常规的措辞变化,需要使用的文本中不包含“预防措施”的具体要求。“预防措施”可能未被包含在ISO9001较终修订的版本中,原因是任何整体的管理体系都是将预防不符合作为首要目标的工具。
显然在现标准修订阶段,没有一个机构可以肯定ISO 9001较终版会包括的质量管理体系内容。直到2014年年底较终草案的发布之前,也没有一个组织可以切实预测标准的要求、作为内部流程或程序修改的详细计划、或者ISO 9001认证过渡期的安排。
ISO9000族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1994年提出的概念,是指“由ISO/TC176(国际标准化组织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技术**)制定的所有国际标准”。该标准族可帮助组织实施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是质量管理体系通用的要求和指南它不受具体的行业或经济部门的限制,可广泛使适用于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组织,在国内和国际贸易中促进相互理解和信任。
2000版标准更加强调了顾客满意及监视和测量的重要性,促进了质量管理原则在各类组织中的应用,满足了使用者对标准应更通俗易懂的要求,加强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和指南标准的一致性。2000版标准反映了当今世界科技和经济贸易的发展状况,以及“变革”和“创新”这一21世纪企业经营的主题。
ISO9001:2008-2008版ISO9000
第32届ISO/TC176/SC2全会于2007年6月11日至15日在芬兰赫尔辛基会展中心举行,40多个国家和组织的120余名代表出席了会议。在会议开幕会上,SC2主席John Davies博士正式宣布我国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质量所田武为SC2联合秘书,并将在主席的指导下,与SC2秘书(来自BSI的Charles Corrie先生)密切合作,共同工作。
本次会议决定,自2007年6月第32届SC2会议后,新版ISO9001标准将进入DIS阶段。2008年5月进入FDIS 阶段,计划2008年10月正式发布ISO9001:2008标准。
2008版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国际标准已于2008年11月15日正式发布,中国国家标准GB/T 19001-2008已经发布并于2009年3月1日实施。修订后的国家标准不仅对原文变化部分做出了修改,同时结合我国采用GB/T 19000族标准的实践,对很多地方做了修正,更清晰、明确地表达标准的要求。
ISO9000在中国的发展:
质量认证之所以在世界范围内发展如此之快,其内因是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作用,外因则是全球商战质量竞争的加剧,以及世界经济格局中区域性竞争的激化。认证本身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也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构成要素之一。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质量认证制度不可能得到实行。这是由于:
其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在企业之间必然产生信任与否的问题,如何取得买方的信任?早期的办法是第二方进行审核。西方国家的大采购商要想发出订单,先要派出质量保证人员评价卖方的质量体系。这种出之于第二方审核的需要,促进了第三方认证的产生与发展。
其二,政府出于宏观调控的需要,必然要对市场行为加以干预,要强调对某种市场秩序加以规范。计划经济调控的是企业,直接干预企业就可达到目的;而市场调控的是市场行为,生产与否是企业自己的事。但是其产品有没有标志或能否在市场上流通,必须要经受市场的考验。这就要求有一个独立于买卖双方的第三方权威机构作出公正的评价,即市场的运作需要规范化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评估方式。随着市场经济走向成熟化、规范化,质量认证应需而生,并成为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三,质量认证使企业管理行为由“人治”实现了向“法治”的转变。因为按照ISO9001要求,对产品质量的产生、形成和实现的全过程所涉及到的各个部门,以及所有负有质量责任的员工,都有严格的程序文件来规范其在各项质量活动中的行为,从而达到有效管理的目的,实现从厂长(经理)直至每个员工行为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PED认证 CE认证
PED于1997年5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1月29日起生效,到2002年5月28日之前有30个月的适应宽限期,即产品可以选择适用PED或各国原有的规定(但适用各国原有规定者只能在该国境内流通),从2002年5月29日起则各国原有的规定一律废止,PED成为欧洲压力设备的强制法规。
中文名 压力设备(PED) 认证 外文名 PED认证 生效时间 1999年11月29日 定 义 承受高于0.5巴的压力设备及组件
目录
1 PED 认证基本词义
▪ 区别
▪ PED
2 认证适用范围
3 主要工作
▪ PED符合性评定
▪ 厂商的选择组合如下
▪ 品保规定和技术规定
PED 认证基本词义
PED认证全名是:压力设备(PED) 认证。 PED是欧盟成员国就承压设备安全问题取得一致而颁布的强制性法规。
区别
假如和ASME取证作一简朴对比,PED认证是*产品的安全认证,而ASME取证则是*标准的工厂认证,这是两者在性质上的较大差别。值得大家注重的是,在PED认证中,指令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是强制执行的,而产品的技术标准不是强制执行的。除非用户*,制造者可自由选择任一技术标准。这一点和国内规定:必须强制执行国标、部标或行业标准也是很不相同的。
PED
压力设备指令(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PED 2014/68/EU)是一项指令。凡是设计压力超过0.5bar的设备,无论其压力、容积为何,均须符合PED的规定。诸如灭火器、压力表、阀件、安全阀、空气柜、塔槽、管路、管件、蒸汽设备等装载或输送流体的设备都必须符合PED规定。
认证适用范围
较大承受压力高于0.5巴的压力设备及组件。
“压力设备”意指容器、管道、安全部件及压力部件。
PED适用于欧洲经济领域(European Economic Area EEA)各国,即欧盟15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德国、希腊、西班牙、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芬兰、瑞典、英国),再加上欧洲自由贸易协议的会员国(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
高于特定压力/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必须要:
l 具备安全性
l 符合设计、制造、和测试的基本安全要求
l 满足适当的符合性评定程序
l 贴附CE标志及相关规定的标示
低于特定压力/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必须要:
l 具备安全性
l 依据完善的工程实务而设计、制造
l 贴附相关规定的标示(可以不必贴附CE标志)
PED范畴的所有承压设备均必须强制性的满足基本安全要求:
(1)设计:设计承压设备时必须考虑与预期使用相关的所有因素,确保承压设备在整个预期寿命内的安全。必须用综合的方法加入相应的安全系数,针对所有相关的失效模式,考虑足够的安全裕量。
对足够强度的设计与计算方法,确保安全处理和操作,检验方法,排放和放空方法,腐蚀和其它化学侵蚀,磨损,充注和卸放,超出允许范围时的保护,安全附件和外部火灾提出了相应要求。
(2)永久性连接(焊接):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根据合适的工艺规程来完成。对于II、III和IV类承压设备,工艺规程和人员必须由授权机构或成员国按第13章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批准。
(3)无损检测:承压设备永久性连接(焊接)的无损检测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执行。对于III类和IV类承压设备,其无损检测人员必须由成员国按第13章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批准。
(4)较终评定;承压设备必须通过目测评估和对相关文件检查的较终检验。较终评定必须包括压力试验,试验压力必须符合规定数值。
(5)材料:制造承压设备的材料必须胜任其预期的寿命。制造商必须在其技术文件中,说明采用以下形式之一材料规范的要点:1)采用符合欧洲协调标准的材料;2)采用按第11章,取得欧洲批准的承压设备材料;3)采用进行专门评定的材料;对III类和IV类承压设备,材料的专门评定必须由授权机构进行。
(6)定量要求:1)许用应力:如对包括正火(正火轧制)钢在内的铁素体钢(不包括细晶粒钢和特殊热处理钢),不得超过2/3计算温度下的屈服极限和5/12的20℃下强度极限下限;2)接头系数:对设备进行破坏性试验和无损检测证实所有接头均无明显缺陷时为1;对设备进行随机无损检测为0.85;对设备只进行外表检查而不作无损检测时为0.7;3)限压装置: 瞬时的压力彼动必须保持在较大许用压力的10%以内; 4)水压试验压力:不得小于根据承压设备服务中可能经受的较大载荷,考虑较大许用压力和较大许用温度相应乘以系数1.25或较大许用压力乘以系数1.43,取两者之大值; 5)材料特性:在不超过20℃且不超过较低预定操作温度下作拉伸试验,断裂后其延伸率不小于14%,且其ISO夏比V形试样的冲击破坏能量不低于27J。
主要工作
(1)设计批准;提供设计制造采用的标准规范清单,企业内部标准,产品图纸,计算书,材料明细表,对PED“基本安全要求”符合性的对比分析,危害性分析,操作说明书,产品符合性声明等;
(2)材料批准。提供材料质保书,必要时进行的附加试验,外购材料的供应商评审;
(3)焊接工艺及焊工评定:制订评定计划,编制焊接工艺规程(WPS)、准备焊接试板和焊材,进行工艺评定和焊工评定试验;
(4)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认可;
(5)质量体系批准:提供质量手册,两次年审报告,不一致项及纠正记录,满足PED要求的补充程序文件等。
产品归类与符合性评定模式的选择
厂商必须针对产品加以分析归类才能因应PED对不同压力设备的不同规定。产品可归类成五类:PED条款3.3(依据会员国的完善工程实务而设计及制造),以及第I类到第IV类等五类。危险性越高,则分类等级越高,规定也就越严格。
PED符合性评定
符合性评定(conformity assessment)程序适用于第I~IV类的设备。
厂商的选择组合如下
第I类 第II类 第III类 第IV类
A A1 B1+D B+D
D1 B1+F B+F
E1 B+E G
B+C1 H1
H
对于只须适用较低要求模式的产品,厂商也可以选择应用较高要求的模式。
各模式的说明如下:
A 内部生产管制
A1 内部制造检查加上较终评审监督
B EC型式检查
B1 EC设计检查
C1 符合型式
D 生产品质保证(ISO 9002)
D1 生产品质保证(ISO 9002)( 模式单独应用)
E 产品品质保证(ISO 9003)较终检验与测试
E1 产品品质保证(ISO 9003)( 模式单独应用)
F 产品检查
G EC个别检查
H 全面品质保证(ISO 9001)
H1 全面品质保证(ISO 9001)加上设计检查及较终评定的特别监查
其中,模式A不必经由验证机构验证,其余各模式则都要经欧盟会员国认可*的验证机构(notified body)验证。
品保规定和技术规定
PED包括了品保和技术两方面的规定条款。两者对生产厂商和产品都属强制性的规定,唯有两方面的规定都能符合,所生产的压力设备产品才可以贴附CE标志。在国内,多家外资机构能够提供厂商品保和技术两方面的验证服务。-/gjdbi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