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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漏电保护器CCC

    漏电保护器CCC

    更新时间:2026-08-27   浏览数:379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认证服务
    发货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  
    产品数量:9999.00个
    价格:面议
    在线留言
    十九、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共1种)
    入侵探测器(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微波与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第二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
    无线局域网产品
    第三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
    一、溶剂型木器涂料(指室内装饰装修用硝基漆类/醇酸漆类/聚胺脂漆类溶剂型木器涂料)
    二、瓷质砖(用于建筑物装修用的吸水率平均值E<=0.5%的瓷质砖)
    三、混凝土防冻剂
    第四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
    一、 入侵探测器
    1.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2.振动入侵探测器
    3. 室内用被动式玻璃破碎探测器
    二、 防盗报警控制器
    三、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四、 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
    第五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
    一、童车类
    二、电玩具
    三、塑胶玩具
    四、金属玩具
    五、弹射玩具
    六、娃娃玩具
    第六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
    一、机动车灯具产品(前照灯、转向灯;汽车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视廓灯、前雾灯、后雾灯、倒车灯、驻车灯、侧标志灯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摩托车牌照灯、位置灯);
    二、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三、汽车行车记录仪;
    四、车身反光标识;
    五、汽车制动软管;
    六、机动车后视镜;
    七、机动车喇叭;
    八、汽车油箱;
    九、门锁及门铰链;
    十、内饰材料;
    十一、座椅;
    十二、头枕。
    漏电保护器CCC
    中国政府为兑现入世承诺,于2001年12月3日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从2002年5月1日起,国家认监委开始受理第一批列入强制性产品目录的19大类132种产品的认证申请。
    它是中国政府按照世贸组织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
    3C认证标志
    3C认证标志
    合格评定制度。
    中国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于2001年12月3日一起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对列入目录的19类132种产品实行“统一目录、统一标准与评定程序、统一标志和统一收费”的强制性认证管理。将原来的 “CCIB ”认证和“长城CCEE认证”统一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 ,其英文缩写为“CCC”,故又简称“3C”认证。
    “3C”认证从 2002年5月1日(后来推迟至8月1日)起全面实施,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同期废止。当前已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批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包括电线电缆、开关、低压电器、电动工具、家用电器、轿车轮胎、汽车载重轮胎、音视频设备、信息设备、电信终端、机动车辆、医疗器械、安全防范设备等。
    至今,已发布多项产品,除第一批目录外,还增加了油漆、陶瓷、汽车产品、玩具等产品。
    需要注意的是,3C标志并不是质量标志,而只是一种基础的安全认证。
    3C认证主要是试图通过“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等一揽子解决方案,彻底解决长期以来中国产品认证制度中出现的政出多门、重复评审、重复收费以及认证行为与执法行为不分的问题,并建立与国际规则相一致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可促进贸易便利化和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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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辆轮胎

    9 工厂实验室的监督核查程序
    9.1质量技术部组织由*实验室参与的核查组对工厂实验室进行监督核查,并分派核查任务。
    9.2对于监督核查符合要求的工厂实验室,CQC维持其授权资格;对于监督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工厂实验室,CQC可暂停或撤销其授权资格。
    9.3当CQC有理由质疑工厂实验室检测能力,或发生有关实验室的投诉等情况时,CQC有权增加监督频次。当工厂实验室出现质量问题时,CQC可暂停或撤销其授权资格。不应免除*实验室对检测结果负有的责任。现场检测过程中发现工厂实验室存在不能满足要求的,应报告认证机构。
    9.4 工厂实验室扩项审批程序参照6部分执行。
    9.5关联企业的企业分类发生变化(如国抽、省抽不合格列入D类企业),检查部/分中心将企业分类变化信息告知质量技术部对工厂实验室的授权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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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应当确保检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进行有效的跟踪检查。
    实验室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测报告内容以及检测结论负责,对样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需要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等情况,依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进行检查。
    认证机构及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当对检查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现场产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产品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等方式,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跟踪检查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予以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根据获证产品的安全等级、产品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
    第三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 国家认监委统一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的格式、内容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式样、种类。
    第二十一条 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
    (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需要时);
    (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五)认证依据;
    (六)认证模式(需要时);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发证机构;
    (九)证书编号;
    (十)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gjdb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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