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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9001质量手册
质量手册
质量手册在国际标准中的规定是:对质量体系做概括表述、阐述及指导质量体系实践的主要文件, 是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活动应长期遵循的纲领文件。质量手册的作用是:
一、在企业内部,它是由企业高领导人批准发布的、有权威的、实施各项质量管理活动的基本法规和行动准则;
二、对于外部实行质量保证时,质量手册能够证明企业质量体系的存在,并具有质量保证能力的文字表征和书面证据,是取得用户和第三方信任的一种手段;
三、质量手册不仅为协调质量体系有效运行提供了有效手段,也为质量体系的评价和审核提供了依据。
质量手册与其他企业标准和规章制度的关系
1、 质量手册是建立在企业其他标准和规章制度完善之上的;
2、 质量手册是企业高领导人批准颁布的,其他标准、制度偏重于实际操作,发布层次比较低;
3、 质量体系手册是严格按照“质量环”原理和系统原理来进行设计、建立和运转的;而其他规章制度因为层次限制,其系统性比较差。
质量手册内容概述
前言:
企业简介:简要描述企业名称、企业规模、企业历史沿革;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主要产品情况(产品名称、系列型号、);采用的标准、主要销售地区;企业地址、通讯方式等内容。
目的:说明为什么开展该项活动。
范围:说明活动涉及的(产品、项目、过程、活动......)范围。
职责:说明活动的管理和执行、验证人员的职责。
程序内容:详细阐述活动开展的内容及要求。
质量记录:列出活动用到或产生的记录。
支持性文件:列出支持本程序的第三层文件。
手册介绍:介绍本质量手册所依据的标准及所引用的标准;手册的适用范围;必要时可说明有关术语、符号、缩略语。
颁布令:以简练的文字说明本公司质量手册已按选定的标准编制完毕,并予以批准发布和实施。颁布令必须以公司高管理者的身份叙述,并予亲笔手签姓名、日期。
质量方针和目标(略)
组织机构:行政组织机构图、质量保证组织机构图指以图示方式描绘出本组织内人员之间的相互关系。质量职能分配表指以表格方式明确体现各质量体系要素的主要负责部门、若干相关部门。
质量体系要求:根据质量体系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简要阐述对每个质量体系要素实施控制的内容、要求和措施。力求语言简明扼要、精炼准确,必要时可引用相应的程序文件。
质量手册管理细则:简要阐明质量手册的编制、审核、批准情况;质量手册修改、换版规则;质量手册管理、控制规则等。
CE认证时间
国内的检测时间比较快,而真正的欧盟承认的认证机构,所需时间比较长一点.选择什么样的认证机构,还要参考客户的要求和自身的需求,比如对方公司*要做质环认证,那就按照客户要求来做,本身自身是跨国大型企业,要打造世界级品牌,现阶段国内的机构颁发的证书也是可以被欧盟所认可的,也有收购欧盟的认证机构。
CE认证RoHS指令
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2003年1月通过了RoHS指令,全称是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即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也称2002/95/EC指令,2005年欧盟又以2005/618/EC决议的形式对2002/95/EC进行了补充,明确规定了六种有害物质的大限量值。
ROHS实施的意义
RoHS指令提出意义在与配合WEEE指令提倡环保节约能源。
WEEE是《电子电气产品的废弃指令》(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的英文缩写。该指令由欧洲议会及理事会提出,欧盟成员国2005年8月13日起开始强制实施。其主要目的是预防废弃物的产生,其次是为方便废弃物进行再回收、再使用、再制造,减少资源浪费。
指令涵盖了以下10类几乎所有电子电气设备。该指令旨在于使制造供货商负担起回收和再利用各自的电子电气设备的财务责任。制造商、品牌厂商(含销售自有品牌产品的零售商)、进口商和出口商都必须符合欧盟这些关于电子电气设备的新要求。从2005年8月13日起欧盟各国对WEEE及其延伸指令2003/108/EC公布执行。针对10个新加入欧盟国家,可延长期限如下所述:
12个月:斯洛文尼亚(2004/312/EC);
24个月: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匈牙利、拉托维亚、立陶宛和斯洛伐克(2004/312/EC);塞浦路斯、马耳他和波兰(2004*486/EC)
欧盟CPR法规 CE认证
在欧盟市场上销售及流通的建筑产品需要根据相关协调标准达到欧盟CE认证的相关要求及加贴CE标识。欧盟从2013年7月1日起,将实施新的欧盟CPR法规,以取代旧的建筑产品CPD指令。CPR法规又称欧盟CPR法规,建材CPR法规,建筑产品CPR法规。法规于2011年3月9日首次提出,新的法规对建筑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程序要求及技术语言将更透明,更严谨,更精准。保证欧盟用户(建筑师、工程师、施工人员)选择适合建筑工程预期用途的产品。适用于欧洲市场销售流通的所有建筑产品,除了6项基本性能要求外,还要求企业证明其生产的建筑产品在环境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性信息。不仅如此,新法规还在原来约束建筑产品制造商的基础上,针对贸易商、进口商和分销商等与建筑产品流通相关的环节做了全新的强制性要求,对进入欧盟的建筑产品提供统一的性能评价方法,通过使用共同的技术语言,确保所有建筑产品性能信息的可靠。
目录
1 背景介绍
2 适用范围
3 影响
背景介绍
在欧盟市场上销售及流通的建筑产品需要根据相关协调标准达到欧盟CE认证的相关要求及加贴CE标识。欧盟从2013年7月1日起,将实施新的欧盟CPR法规,以取代旧的建筑产品CPD指令。CPR法规又称欧盟CPR法规,建材CPR法规,建筑产品CPR法规。
欧盟将于2013年7月1日起强制执行新的建筑产品法规(305/2011/EU-CPR),CPR法规相比旧的CPD建筑产品指令(89/106/EEC-CPD)更加严格,对贸易商、进口商和分销商等与产品流通相关的环节都做了全新的要求,涉及健康、安全、环保的建筑产品都将加贴CE标志才可进入欧盟市场。-/gjdbih/-
